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需规范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程序。
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报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表样填报:
说明:因财税政策具有时效性,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操作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及官方最新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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