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时,应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五类报表,不再沿用原《实施办法》中的旧版表样:
注:以上会计实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报要求及表样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及官方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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