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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07-25 14: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会小计

一、征管范围与定义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信托取得收益,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类似功能的法律安排(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纳税情形与界定

1. 财产装入:包括将财产直接转移至信托或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实际出资、控制财产的个人被视为装入方。

2. 纳税处理:

  • 装入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税基为市场价值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申报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价值。
  • 存续环节:无论收益是否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管理费等支出不得抵减。
  • 分配/转移环节:信托财产发生分配、赠与、低价转让等行为,应计算“财产转让所得”。

三、特殊事项处理

事项处理原则
信托终止按清算收益,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居民转非居民视同财产以当日市场价转让,清算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死亡承继以死亡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计算,由受托人代缴。

四、非居民个人及关联交易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视为居民个人装入。非居民信托若存在向居民个人提供担保、报销费用、借款等情形,视同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应依法申报纳税。

五、申报与追缴要求

居民个人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对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日期间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报,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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