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信托取得收益,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类似功能的法律安排(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1. 财产装入:包括将财产直接转移至信托或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实际出资、控制财产的个人被视为装入方。
2. 纳税处理:
| 事项 | 处理原则 |
|---|---|
| 信托终止 | 按清算收益,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
| 居民转非居民 | 视同财产以当日市场价转让,清算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
| 死亡承继 | 以死亡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计算,由受托人代缴。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视为居民个人装入。非居民信托若存在向居民个人提供担保、报销费用、借款等情形,视同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应依法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对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日期间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报,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