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情形包括:
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且该财产由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款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征税。各项管理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非居民个人需纳税的,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交易资料,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评估调整。
对于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前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