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计算表,不再沿用旧版《实施办法》中的表样。
试点纳税人需按月报送以下五类表格(具体表样可参考下方说明):
温馨提示:因财税政策具有时效性,以上操作建议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官方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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