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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

2016-08-17 09:54     来源:北京国税     

一、我是一般纳税人,租金收入选简易计征5%,物业管理收入按6%计征,请问我用自已的产品维修了房屋附属设施(如消防器材)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物业管理可用于抵扣的费用有那些?只有办公用品、水电费吗?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不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内的,可以抵扣。

三、如果餐饮采购方,直接从个人购买农产品,对方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采购方帐务上如何抵扣进项?

答:北京的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字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以后取得的桥路通行费都可按计算后的金额抵扣?那发票如何认证?

答: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7月31日以后暂未明确。

五、物业行业的水电费收取问题该如何开具发票和计税?

答:物业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力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转售自来水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公司从事代收转付水电费的,其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收,仅对手续费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物业行业中的多种经营场地服务费收入,增值税发票上应该开什么项目呢?可以开“有偿服务”么?

答:按照实际经营项目分别开具,可以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七、物业合同外,业主另行委托物业公司代购设备、工程/保洁的消耗品 或装修办公室 ,最终业主验收后 以物业变更费用 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取供应商开的发票,再给业主开发票取得变更收入,物业公司开此部分发票什么税率?可以差额征税么?

答:肯定不能差额征税,以上问题属于转售行为,按货物税率17%交税。

八、劳务派遣公司的票该怎么开具,比如,劳务派遣,我可以开差额的增值税专票吗?因为政策说工资,保险不可以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所以有的公司说工资,报销开普票,管理费开专票,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税,还有,营改增后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注:本次发布的答疑如与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文件不一致,请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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