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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解答营改增的9个热点问题

2016-07-21 10:37     来源:浙江国税     

1.我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2015年12月份完工还未销售的房产对外出租,请问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3.我公司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安保公司,请问提供安保服务的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4.我公司是提供中小学课外培训的教育机构,由于营改增前年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现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我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后成为了一般纳税人,听说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或B的一般纳税人现在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了,但我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C,请问是否需要专门购买扫描仪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扫描认证?

答:2016年5月至7月期间暂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zj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6.我公司是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新购置了商业用房准备装修后作为营业网点,请问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需要分两年才能抵扣?

答: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根据装饰不动产占不动产原值的比例区别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因此,如果装饰不动产的费用未超过购置不动产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一次性抵扣。需注意的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也应计算在装饰不动产的费用中。

7.我公司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年初根据规定可以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在3月份办理了备案手续。本月被环保部门以严重环境违法为由进行了处罚,请问是否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

答:不能继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六个条件的企业,其中第六个条件为“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企业因严重环境违法被处罚已不符合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8.请问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是否仍需每月进行抄报税,还是按季进行抄报税?

答:仍需每月按照原规定期限进行抄报税。

9.我公司是从事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本月第一次申报增值税,请问购入的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如何进行抵扣?

答:从农业生产者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之和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行税额。通过申报系统的数据采集系统采集数据,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6行中填写。需要注意,如果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税额栏”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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