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增值税 > 营改增 > 正文

营改增跨期业务如何处理?

2016-06-13 10: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提示,理解本条规定,还应注意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哦!戳图看权威解读↓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