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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2016-06-08 11:26     来源:货物和劳务税处     

1、按财税[2016]36号注释: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还是出租不动产?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某足球俱乐部是一般纳税人,其出租球员给其他俱乐部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哪个税目征税?

答:出租球员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二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3、A公司与B公司协商,拟从2016年5月1日起由该公司承接B公司原35家左右加盟门店(以下简称“加盟店”),具体内容为:

(1) 加盟店与B公司签订的原加盟合同取消,重新与A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改换门头招牌为A的品牌;

(2) 加盟店原由B公司配供产品,全部改由A公司配供。

(3) A公司支付B公司200万元作为对价。

(4) B公司注销。

请问此项协议B公司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涉及,适用哪个税目?税率多少?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税率6%。

4、个人稿酬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款第(十四)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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