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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归纳

2016-05-27 15:58     来源:上海税务     

  六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将启用新版,为了方便大家快速完成纳税申报,小编整理了从政策到实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知识,并且将于今明两天陆续推出。

  在本篇中,小编主要给大家介绍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基本政策,大家看过来哦。

  1.新增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及对应税率

  2.试点纳税人分类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计税方法

  4.进项税额基本认识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试点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月底通过勾选、确认。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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