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增值税 > 营改增 > 正文

很有意思的两道“营改增”计算题

2016-05-11 14:39     来源:段文涛     

案例一、某居民甲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31500元。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

一、增值税部分:

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月租金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315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案例二、 某居民乙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42000元。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

一、增值税部分:

销售额=42000÷(1+5%)=40000元

应缴增值税=40000×5%=2000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40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