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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你问我答专贴(续)

2016-05-10 14:32     来源:会说      作者:李志远

导读:6个建筑业营改增问题

1.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属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及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只取得完税凭证,不用在异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由总部向业主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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