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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之一

2016-05-03 15:35     来源:江苏国税局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文件下发后,江苏国税立即组织开展了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全省80余万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后将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与之相关的税种认定、发票核定等前期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将关系到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为了简化操作,方便纳税人,江苏国税通过《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纳税人相关信息,开展前准备工作,现就本次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营改增前是否需要到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本次营改增,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信息将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国税部门将根据地税部门移交清单,将纳税人信息统一导入国税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为什么江苏省内所有的营改增纳税人都需要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由于营改增纳税人转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税种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税收优惠过渡等涉税问题,江苏国税特制作了《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根据纳税人反馈信息,开展税种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票量核定、税收优惠备案等前期工作,以便营改增后,纳税人能够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以,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是否是统一格式?

  由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需确认信息不同,所以,单位纳税人-非共管户、单位纳税人-共管户、个体查账征收纳税人-非共管户、个体查帐征收纳税人-共管户、个体定期定额户-非共管户、个体定期定额-共管户需分别填报不同格式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共管户指营改增前在国地税均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共管户指营改增前只在地税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如何获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1)网络获取

  地税单管户(以前只办理地税登记,不涉及国税业务的单位)3月30日起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网址:http://etax.jsgs.gov.cn,用户名为纳税人税务登记识别号,初始密码为法人或业主证件号后六位,在少数纳税人证件号码不足六位的情况下,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自行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国地税共管户(以前同时办理过国、地税登记的国地税共同管理单位)已可以通过登陆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原登陆路径)自行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信息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请及时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另有通知除外)提交或以邮递方式提交信息调查核实确认表,进行信息核实确认。

  (2)邮递获取

  国税机关采用双挂号信、约投挂号、国税专递等投递模式实现调查核实表发放及回收,纳税人应按照《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并及时反馈国税机关。

  (3)办税厅获取

  纳税人携带公章自行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并按照《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

  五、《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下载后无法打开,提示格式错误或出现乱码?

  《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不支持低版本的EXCEL下载,请更换到07版以上的EXCEL版本重新下载。

  六、《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如何传递国税机关?

  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获取的确认表可以根据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回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

  纳税人通过邮寄形式获取的确认表,如邮政部门采用约投挂号形式,则可以由邮政部门负责回收;如采用双挂号信形式,则纳税人可以通过邮政部门在挂号信件上提供的通讯地址传递回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

  纳税人通过自行上门获取确认表,可以根据现场辅导直接填写确认相关信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七、营改增纳税人信息采集确认环节需向国税机关提供(邮递)哪些资料?

  1、《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适用所有营改增纳税人);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适用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八、营改增纳税人采集确认环节办理流程有哪些?

  获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三证合一)——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对营业收入在免征额以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需要申请领用发票,则需要在申请领用发票前先办理三证合一登记并更换发票专用章。未达免征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暂不办理三证合一登记。

  免征额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的纳税人。

  九、《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核实确认数据”如何确认?

  表中“地税信息”是纳税人在地税办理登记、申报等相关信息,经确认准确,只需在“核实确认数据”栏打“√”,否则填写核实确认结果。

  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纳税人涉及多个增值税项目如何进行确认?

  如纳税人涉及多个增值税项目,在主要项目栏打 “★”(仅选择一项作为主增值税项目),其他增值税项目栏打“√”。

  十一、《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栏如何选择?

  所属期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确认超过515万元的,国税机关将直接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单位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除外);确认未超过515万元,则需要纳税人确认会计核算健全,如果选择“是”,同时“是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是”,国税机关将据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十二、《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营改增减免税项目的填写有什么要求?

  新纳入的营改增减免税项目,纳税人根据地税原始信息及实际经营情况,参考《营改增减免税项目代码对照表》,在该栏填写按规定享受的新纳入试点的营改增减免税项目名称或代码。

  “营改增后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如在“原营业税优惠项目”中无信息,但按规定可享受新纳入试点的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于享受税收优惠前携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十三、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确定《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上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纳税人根据以下分类标准,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要求确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对照附件中《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一般纳税人类目下可选择发票种类选择填写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种类及数量

  (2)小规模纳税人A:指除第(1)类纳税人以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可以对照附件中《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小规模纳税人A类目下可选择发票种类选择填写相应普通发票种类及数量

  (3)小规模纳税人B:指除第(1)、(2)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对照附件中《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小规模纳税人B类目下可选择发票种类选择填写相应普通发票种类及数量

  十四、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十五、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前需办理哪些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前,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发票专用章(对换发“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应相应更换)。

  十六、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1)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同时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2)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具体事项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二)

  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发票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含税销售额为515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

  1、销售额标准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又未提出申请登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计税方法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税率与征收率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分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征收率征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值税发票使用上的区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六、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七、针对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新纳入的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有哪些?

  新纳入的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包括:

  1、一般纳税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8、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9、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八、本次营改增对进项税额如何定义?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九、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文件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何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十一、本次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操作?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十三、本次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十四、本次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本次营改增试点哪些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十六、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按何种方法适用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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