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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精华)

2016-04-29 16:36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近日,华税应邀为中粮集团、航天集团、住总集团等诸多中央及市属大型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内训,内训中华税律师与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互动交流,结合内训现场企业提出的问题,华税将建筑业企业当前最为关注的30个热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建筑业企业顺利实施营改增提供借鉴和帮助。
  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
  2016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5.1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
  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
  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
  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0、2016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11、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2、“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13、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
  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
  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资金流的流向一致;二是做到“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15、文件中的“安装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其他建筑服务”呢?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6、建筑业“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7、文件中的“甲供工程”具体指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8、我公司同时运营新项目与老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原则上,对于新、老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19、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故不能抵扣,怎么处理呢?
  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20、甲供材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材按照合同约定可分为两种方式:
  ①.甲供材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施工方需按照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②.甲供材不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即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施工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
  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包含在工程总包合同总价中,其货物移送行为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
  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包含在工程总包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21、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上述费用均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增值税下,以下进项不能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纳税地点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纳税地点遵循的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营改增后,根据文件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23、接受境外设计等服务,要代扣代缴税款么?我司在国外承揽一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在国内纳税?
  营业税制下,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工程项目在国外的,免征增值税。
  2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5、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进项可以抵扣吗?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27、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8、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29、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0、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合法降低税负?
  华税建议:(一)积极争取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的简易计税方式;(二)梳理调整业务流程,优先考虑能开具合规抵扣凭证的供应商;(三)调整经营模式,在甲供材等情形下争取更多的抵扣进项;(四)借助合同通过纳税主体、服务性质等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五)业务分拆,争取享受各种区域、行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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