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增值税 > 营改增 > 正文

官方答疑:建筑业营改增几个热点问题(如外管证问题)

2016-04-29 16:26     来源:小陈税务的博客     

一、关于建筑业临时税务登记问题(山东国税)

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

二、关于建筑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山东国税)

部分建筑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建筑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山东国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四、建筑业外出还要开外管吗

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的在线访谈中

[ 网友18101 ]  韩司长您好!营改增后,建筑业外出还要开外管吗?是在当地开票还是在机构地开票?[  2016-04-21 09:07  ]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可以在经营地开具发票.[  2016-04-21 09:41  ]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