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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扣除项目调减那点事

2016-04-26 16:41     来源:会说      作者:郭伟
    根据【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之规定。
 
    我的理解是:公司食堂、咖啡厅就属于福利部门,其所占用的面积、消耗的材料,就应该从增值税进项税中转出。我的理解应该与官方的基本一致。但是,我想说的是,由于过去公司的生产、办公房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此类矛盾还没有显现出来。如今,增值税扩围了,公司的房产也可以抵扣增值税了,还是按照过去的观念来判断当今的业务,这样做,正确吗?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刚进税务局,所管的机械行业就实行了增值税。当时的福利部门是很好辨认的,因为分工很明确,车间就是干活的,食堂就是吃饭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出现,人们的办公体现是,电脑与人脑的结合。电脑在哪儿,办公就在哪里,电脑就是活动的办公桌。如果还用过去的经验来定义现在的办公,把房间里的某一个空间直接定义为生产用、非生产用,福利用,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3W咖啡店的咖啡桌,就是一个办公桌,同样,在很多IT公司,可以吃饭、喝咖啡的地方也具有办公桌的职能,如果把它定义为福利部门,其中所占用的面积和消耗的材料不予增值税扣除的话,这样的理解明显是过去工业化时代的产物。
 
    由于增值税的扩围,相关企业的很多费用项目都是混合使用的,比如:酒店的餐厅,既有客人就餐,也有公司内部员工在就餐;酒店的客房,既可以用于对外出售,也是部分酒店高管休息的地方,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
 
    对此,我的建议是:针对当今很多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和使用的空间,都存在着经营、非生产、福利混合使用的情况,在未来的税务检查中,也希望相关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这些增值税混合使用扣除项目的调减,抱着人性化的态度,进行适当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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