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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的十大误解,中招了吗?

2016-04-21 11: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曾建斌

关于营改增政策的财税〔2016〕36号文内容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理解起来很费劲,曾老师总结了其中最容易错误理解的政策要点,希望大家没有中招。

误解1:把个人理解为自然人

政策中明确指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中的个人并不是指自然人,还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在一些征管措施上,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个人还并不相同。

误解2:扩大混合销售的范围

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政策中的混合是服务与货物的混合,并不涉及不动产与货物、不动产与服务,房地产业务并不适用混合销售。

误解3:扩大视同销售的范围

政策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无偿提供服务,但对于企业基于销售、消费提供的折扣、赠送并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对外服务十次送一次,赠送部分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对外出租物业,前期的免租期间并不属于无偿,并不需要视同销售。

误解4:扩大老项目的适用范围

政策中规定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出租业务中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政策,但与工程、不动产相关的其他服务并没有老项目的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服务,5.1之后,为5.1之前已经取得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应该适用6%税率,为老工程项目提供建筑监理服务也同样适用6%税率。

误解5:扩大贷款利息不可抵扣的适用范围

政策中明确: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但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与贷款无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可以抵扣进项,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其他中间服务费用进项可以抵扣。

误解6:将旅游服务全部归入福利费

政策中明确:企业拥有福利方面的支出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企业认为旅游支出都属于福利费,将旅游支出纳入不可抵扣范围。企业委托旅游机构从事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活动,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例如:委托旅行社举办各种经销推广活动等,不属于福利费。

误解7:误将在建工程都分2年抵扣

政策规定:与房屋相关的在建工程应该与取得的不动产一样,应该分2年进项抵扣。政策规定的在建工程是与房屋相关的在建工程,例如:房屋建筑、房屋装修等。但其他在建工程不包含在内,企业的其他在建工程不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

误解8:误将非专用设备进项按比例分摊

政策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进项不能抵扣。政策中明确的是专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进项不能抵扣。但如果不是专用,也就是与可抵扣进项的业务混合使用,对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可以抵扣,并且是全部抵扣,不需要像存货一样按收入比例分摊,但很多财务人员按比例分摊计算了不可抵扣进项。

误解9:扩大不征收增值税利息的范围

政策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的存款利息,指存入具有合法吸收存款功能金融机构存款利息,对其他情况的利息并不适用。企业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收取的利息按6%缴纳增值税,企业因为客户延迟付款加上的利息,属于业务收入,应该按业务收入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误解10:政策变了还没反应过来

政策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停车场地的收费按租赁业务,适用11%增值税。但停车场服务还包括看管服务,属于物业管理性质,适用6%增值税。例如:某停车场规定,自己购买的车位,每月收取300元管理费,自己没有购买车位的,每月收取600元,其中的300元属于管理费,300元属于场地租金。在营业税时代,两种收入适用相同政策,在增值税时代,两种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企业必须明确划分两种的收费金额,分别适用税率,没有分开的,按税务政策,必须适用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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