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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答疑

2016-04-13 14:33     来源: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陕西国税货物劳务处
  1.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征纳双方已经基本适应了新税制的各项要求,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已经从税制转换阶段过渡到常态运行阶段。针对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税负暂时上升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出台过渡政策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总体上看,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
  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改革内容和措施?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目前,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配套的操作办法也将于近期公布。
  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5.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6.税务系统在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税务系统将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快公布配套操作办法;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7.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是否全部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
  答: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不全是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8.什么是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纳税人?
  答: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9.按照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
  答: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什么是销售服务?与原提供应税服务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与原提供应税服务相比,试点范围扩大,实现了行业的全覆盖。
  11.如何判断是否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4.某市政道路施工企业,对外道路施工时使用自己生产的沥青混凝土,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之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服务一并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
  15.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否仍然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生产性劳务不能笼统地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油气田企业的15项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目及对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如: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中的“地质勘探”纳入“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再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6.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邮政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8.电信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9.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20.建安企业营改增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1.金融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2.现代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3.生活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4.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5.不动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办公用房,在营改增后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怎样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7.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先按5%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乘以1.5%计算应纳税额。
  28.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9.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适用税率分别是: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2)以外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二、销售或者进口部分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13%;
  三、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11%;
  四、提供其他服务(除(1)、(3)以外的服务),税率6%;
  五、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境内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30.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是谁?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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