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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在“营改增”后应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2016-02-17 15:56     来源:税屋     

问: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答: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小慧左看右看,不知道这6个点的票能不能抵税。温馨提醒您,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广告公司,6个点的票没问题;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小慧的公司,那就是广告公司销售户外广告牌了,这个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分开,广告业务按6个点,销售户外广告牌应当按17个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注意,如果广告公司将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卖给了小慧的公司,合同中一定要分别注明广告牌的价款和广告费的标准,这是分别索取发票、核算和纳税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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