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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私车公用按次还是按期缴纳增值税?

2015-10-29 15:28     来源:中国税网     

  问:员工向单位提供私车公用租车业务,“营改增”后是按次还是按期缴纳增值税?是如何划分的?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海南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三)》:

  目前我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如下:

  (三)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实行按次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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