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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完成后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2015-07-22 10:33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欲东

  “营改增”完成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将不存在,但所有“营改增”户的附加税费仍在地税机关缴纳,部分企业的所得税也在地税机关缴纳。因此,地税机关征管的税种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水利建设基金。

  对于“营改增”,部分地税管理人员一时难以适应,过去都是以票控税多,征管也比较顺手。如今觉得主体税种没有了,征收一点附加税,意义不大。现在变成一无发票,二无第一手数据,征收的依据都得靠纳税人主动如实申报和国税数据支持。因此有些管理人员失去信心和耐心,不能做到大小多少一样重视,不能主动作为,导致纳税人申报多少算多少,不缴少缴也就时有发生,达不到应收尽收目标。

  少数纳税人也错误地认为,“营改增”后不用同地税机关打交道了,在国税报多少税,你也不一定知道,存在侥幸心理,在地税机关少申报或零申报。尽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周到的管理,但是通过年度比对还是发现有差异存在。有些属时间差异,有些属失误差异,少数属故意差异。“营改增”企业户有差异的较少,差异多的为其他共管户。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主税和附加税费人为分家,分属国税、地税两个机关征管。主和附本来就是从属关系、一体关系,这种人为两家分征,有悖常理。打一不恰当比喻,有这样两个捕鱼者,第一个人有网具,先把鱼从塘中一网打起,取走属于自己要的两种鱼,把剩下的又投入塘中;第二个人没有网具,再到塘中摸鱼,要把剩下的全摸上来,得有多难?

  “营改增”完成后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是目前地税机关面临的紧迫问题。

  笔者认为,当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后,其他条件没有变化之前,地税机关应继续加强“营改增”的后继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税法宣传及普及,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倡导纳税人自行申报。绝大部分企业为建账建制企业,能自觉按时按质进行地方税收的网上申报工作,从安徽省东至县地税局2014年的征收实际看,财务规范企业申报缴纳的地方税收同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同步,没有差异。由此可见纳税人能做到自觉纳税最为关键,能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与此同时,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当地国税机关的联系,取得国税机关的数据支撑,及时进行数据比对,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营改增”户的经营情况,除企业自行申报外,地税机关还应定期从国税机关获取增值税数据,根据纳税人所缴增值税比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根据营业额比对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这样可确保征收的地方税收与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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