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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2015-07-22 09: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

  四、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五、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4号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七、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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