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大家营改增的试点工作,财政部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都做出了规定。
(一) 会计账户的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挂账税额"四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二)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三)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四)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五)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2.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