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增值税 > 营改增 > 正文

营改增差额会计处理变化

2015-06-17 14:35     来源:中孜会计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意义重大。这一改革对企业会计的日常核算工作产生了诸多影响。下面就来看看营改增差额会计处理变化:

  1、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变化

  (1)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试点范围内,如果要从销售额中扣除非试点纳税人支付款项的,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减。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减的销项税额,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中再加设一栏,记为“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与此同时,还要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型在“主营业务成本”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中记录以备详细核算。

  (2)一般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在试点纳税期间,一般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时,需要按照有关税改规定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中,将企业由于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进行相应统计。与此同时,将实际支付、给付或者产生的增值税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3)一般纳税人期末一次性进账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账务实施期末一次性处理,就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将本期内可以扣减的销项税额,也即“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目,贷:“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应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在试点范围内,如果要从销售额中扣除非试点纳税人支付款项的,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减。因此,销售额中减少的应交增值税部分,应直接记录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中。

  (2)小规模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在试点期间,小规模的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的过程中,也可以按照规定将支付给其他的非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的价款进行扣除,从销售额中扣取费用后减少的增值税,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将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的金额或者产生的增值税差额等,借记到“主营业务成本”下,贷记写为“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小规模纳税人期末一次性进账的会计处理:对于期末实施一次性账务处理的相关企业,在期末,将应交的增值税额度,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应科目。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