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公开解读显示,修订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审计监督职责,并强化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和结果运用。对被审计单位而言,整改不能停留在提交一份说明或完成一次账务调整,而要形成问题确认、责任分解、措施落实、效果验证和资料归档的完整闭环。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落实这一要求,关键不是笼统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而是把每个问题分解为可验证的整改事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期限和验收标准。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还需要确定唯一的总牵头人,防止因职责交叉出现相互等待。
对能够立即纠正的问题,应及时完成账务、合同或制度调整;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分阶段整改的问题,则应明确阶段目标、临时风险控制措施和最终完成时间。若问题需要长期持续治理,应建立定期检查机制,避免把“长期整改”变成没有节点、没有结果的无限延期。
条例强调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核认定。这意味着被审计单位不仅要证明“做过整改”,还要说明问题是否真正消除、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比如,修订采购制度后,应当抽查新制度执行情况;追回资金后,应核对资金到账和会计处理;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后,应通过权限测试、日志检查或异常案例验证控制是否生效。
建议建立整改证据目录,将问题事实、整改决定、会议记录、制度文件、财务凭证、系统截图、验收结论等分类保存,并标注与具体问题的对应关系。证据应来源清晰、时间连续,能够让复核人员在不依赖口头解释的情况下判断整改过程和结果。
审计整改的价值不仅是消除单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发现同类风险。单位可以按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等维度,对审计问题进行归类,分析是否存在制度空白、职责冲突或监督不到位。对于多次出现的问题,应追溯到流程设计和管理责任层面,避免仅对表面结果作技术性处理。
内部审计、财务、纪检和业务部门之间也应建立信息衔接。整改结果可以用于完善预算安排、绩效评价、干部管理和风险提示;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问题,应按规定进一步追责。通过结果运用形成约束,才能提升整改的严肃性和持续性。
一是对现有审计整改台账进行一次清理,区分已完成、阶段完成、未完成和长期整改事项。二是统一整改验收标准,明确谁提出完成申请、谁审核证据、谁作最终确认。三是检查重大问题的信息报送和公开机制,确保内容、程序和时限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