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达成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致性意见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由100%放宽至50%,适当扩大重组当事各方主体类型,并规范执行口径。
针对此前政策中因股东众多、类型复杂导致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难题,《公告》进行了针对性优化:
《公告》在优化征管口径的同时,强调了权益连续性和经营连续性原则:
| 限制条件 | 具体要求 |
|---|---|
| 一致性门槛 | 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需达成一致。 |
| 转让限制 | 上述大股东在12个月以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指出,此举旨在及时回应企业诉求,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政策实施后,将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为企业重组营造更加法治化、公平化的营商环境,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