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5起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其中“同一自然人控制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引发的合规问题成为焦点。专家强调,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其经营所得在税法上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年度内必须汇总全部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田志伟指出,部分纳税人存在认知偏差,误以为各企业分别申报即履行了义务,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自然人名下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案例说明:某自然人投资两家店,在2025年完成每季度预缴后,2026年3月31日前,除向各店所在地办理汇算外,还需额外填报《C表》进行汇总,避免重复扣除。
田志伟强调,多家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独立计税。若未按规定进行汇总申报,最直接的后果是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及专项附加扣除在多家企业间被重复抵扣,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严重失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除需限期改正、补缴税款及罚款外,逾期记录将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影响发票领用、信贷申请,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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