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取决于转租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时间(2016年4月30日前或后)以及租赁物业的性质(住房/非住房)。
| 情形 | 适用税率/征收率 |
|---|---|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可选简易计税(5%征收率) |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 适用9%税率(一般计税) |
|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 可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注意:转租非住宅不适用减按1.5%政策。
1. 基本规定:适用3%征收率。
2. 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可按3%减按1.5%计征增值税。
3. 免税优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分摊至租赁期,若月均租金≤10万元,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最新发布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