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均准予扣除。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企业在以下情形下可将其确认为坏账损失:
企业在申报扣除坏账损失时,必须遵循“证据充分”原则。纳税人需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说明:因财税政策具有时效性,以上会计实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及官方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