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
企业进行坏账损失的会计核算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根据具体情形准备相应的外部证据与内部资料。核心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及后续留存备查相关规定。

二、应准备的核心资料清单
- 1. 基础债权证明:包括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或书面说明;销售发票、往来对账单、记账凭证以及应收账款明细账等内部会计记录。
- 2. 债务人偿债能力丧失的外部证据(择一提供):法院破产裁定或清算公告、工商注销或吊销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或失踪证明、法院终(中)止执行裁定书、债务重组协议,或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灾情报告)。
- 3. 催收与追索记录:书面催款函、签收回执、电话或邮件催收记录等,证明企业已尽到合理的追索义务。
- 4. 特定情形专项说明:对于逾期三年以上或小额应收款项(逾期≥1年且单笔≤5万元/或≤年收入万分之一),需提供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记录,并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书面说明(必要时附专项报告)。
三、注意事项
自2018年起,企业确认坏账损失无需向税务局报送资料,但必须将上述证明材料完整留存备查,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说明:因财税政策具有时效性,以上会计实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请以税务机关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