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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规[2026]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6-03-13 11: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渝人社规〔2026〕3号     2026-02-26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以下意见:
 
  一、职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标注“非全日制用工”字样。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申请时限的最后一日。
 
  三、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医疗机构作出新增或变更受伤害部位诊断,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应提交新诊断证明及完整病程记录,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在认定结论作出前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依法作出认定决定;
 
  (二)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作出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决定;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工伤职工自身原因等特殊情形导致申请人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作出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决定,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原鉴定结论作废。
 
  四、按照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五、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文书参照民事送达的规定执行。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有关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有关文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供。
 
  七、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用人单位后续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其待遇。
 
  八、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企业集团内部跨法人主体或分支机构之间经组织调动,调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调入单位自职工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且该用人单位此前按时足额参保缴费的,自调入之日起视同正常参保,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新调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出台《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我市出台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明确政策口径。为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二、《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三、《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参加工伤保险是如何明确的?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起止时限是如何明确的?
 
  进一步明确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应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申请时限的最后一日。
 
  五、《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申请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是如何明确的?
 
  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医疗机构作出新增或变更受伤害部位诊断,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应提交新诊断证明及完整病程记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按相关流程予以办理。
 
  六、《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是如何明确的?
 
  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方面有哪些举措?
 
  明确了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用人单位后续发生欠缴影响;并明确已参保工伤职工在相关单位之间经组织调动时,其工伤保险关系的承继口径。
 
  八、《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有关文书送达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明确了经受送达人同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有关文书,方便各方当事人及时获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结论文书。
 
  九、《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适用对象是谁?
 
  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十、《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政策解释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88126978。
 
  十二、举例解读
 
  例1:职工小王在就职的A公司已按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其又在B公司和C公司分别就业。该用工情形中,B公司和C公司还应不应该为小王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答:B公司和C公司都应为小王参加工伤保险。B公司、C公司应分别为小王单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例2:甲公司职工李某于2025年9月2日在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甲公司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最后时限应该为什么时间?
 
  答:甲公司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最后时限为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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