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6〕1号 2026-01-07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重庆市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4〕9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等规定,现就做好集体补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自愿参与、民主决策、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将经营收益等资金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提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的待遇水平,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补助对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集体补助: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助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收益情况确定集体补助总金额及分配方式,按年度计入补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补助方式
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一)普惠性补助。对全部补助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帮扶性补助。对补助对象中的低保、特困、残疾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三)激励性补助。采取差异化补助方式,将补助金额与补助对象选择的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也可结合实际,依据补助对象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贡献程度进行倾斜。
五、补助工作流程
(一)方案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补助对象、资金来源、补助方式、补助标准等,并按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审议确定,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经审议确定的方案抄告乡镇(街道)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可按年度制定,也可根据实际制定长期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有实施方案进行重大变更,或因经济能力等原因导致方案终止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并重新抄告乡镇(街道)后实施。
(二)复核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施方案,根据当次拟实施的集体补助情况,填制《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附件1)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拟补助人员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复核并反馈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反馈结果形成《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人员公示名单》(附件2)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缴费计账。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税务部门完成征收后,将缴费信息完整推送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入补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结果反馈。集体经济组织和补助对象可通过“渝快办”APP、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税务部门等线上线下渠道查询集体补助金额、账户信息等养老保险个人权益。
六、其他事项
(一)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支持,探索建立市对区县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社区在组织实施集体补助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集体补助工作走深走实,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集体补助工作的总体推进,做好社保经办服务工作,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推进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税务部门负责畅通集体补助资金的征缴渠道,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给予资助,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进行资助。补助对象同时享受集体补助和各类资助的,集体补助、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对应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
税 屋附件:
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2.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人员公示名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补助年度: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补助金额 | 是否符合条件 | 不符合原因 |
| 1 | 2 | 3 | 4 | 5 | 6 |
填表说明:1—4列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填列,5、6列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填列。
补助单位:(签章) 复核单位:(签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人员公示名单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拟补助金额 | 是否符合条件 | 不符合原因 |
注:名单中未缴费人员在年度内完清当年缴费后可恢复补助条件。
补助单位:(签章)
日期: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6〕1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
答: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的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二、为什么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
答: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推进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将经营收益等资金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利于增加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集体经济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属于可享受集体经济补助参保缴费的对象。
四、集体经济补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实施集体经济补助参保缴费坚持“自愿参与、民主决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是否实施补助及具体补助金额等事宜,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五、集体经济补助有什么好处?
答:集体经济补助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可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举例:张某,45周岁,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每年将张某的分红资金500元用于补助其参保缴费,连续补助15年,不考虑个人账户计息等因素,在张某年满60周岁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后,每月可多领取养老金约54元、每年可多领取养老金约648元。
六、除了集体经济补助,还有其他方式增加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积累吗?
答:有。除了集体经济补助以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如:子女、父母、亲友等)都可以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资助。
七、参保人员年度内可享受的补助、资助有没有上限规定?
答:有。参保人员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和各类资助的,集体补助、各类资助的年度总金额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当年度个人最高可缴费4000元,另最高可享受补助资助缴费4000元,两项合计8000元。
举例:王某,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将王某的分红资金200元用于补助其参保缴费,按当年最高缴费档次4000元计算,其子女、亲友每年还可为王某提供不超过3800元的个人资助。
八、参保人缴费及享受补助、资助的情况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渝快办”APP、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渠道查询本人缴费、集体补助、资助及账户信息等养老保险个人权益。
九、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023-88152472;
市社保局参保征缴处:023-8862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