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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规范[2022]9号 重庆市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10-10 17: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重庆市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2〕9号          2022-07-0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水费气费财政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NG加气站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气费不低于5%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水费气费实际缴纳地进行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补贴范围、补贴期限和补贴标准上给予市场主体更大支持力度。

  二、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要求,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明确水费气费补贴具体政策,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尽快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补贴落实情况(包括具体补贴政策、惠及用户数、补贴金额等)每月5日前反馈市级相关部门。

  (二)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对政策适用对象进行精准画像,向辖区内供水供气企业提供补贴对象名单,由供水供气企业按照当地补贴政策,在费用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进行落实,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推进政策“免申即享”。

  (三)各区县应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并在供水供气企业按要求提出资金申请2个月内,予以审核兑现。

  (四)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共同做好水费气费补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妥善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将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7月7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号)。为便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广泛知晓和理解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部署要求,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按照全市稳经济大盘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的支持政策。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一)给予水费气费财政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NG加气站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气费不低于5%的财政补贴。

  (二)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一是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将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三是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三、政策具体实施

  各区县在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有关措施的同时,在规定的最低补贴标准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水费气费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补贴范围、补贴期限、补贴标准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四、政策兑现方式

  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用户无需申请,由供电企业或转供电主体直接实施。各区县推进水费气费补贴“免申即享”,由辖区内供水供气企业在水费气费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直接兑现落实。企业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水费气费实际缴纳地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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