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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3]18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22-02-04 13: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3]187号            2003.9.26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9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要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有关下岗再就业的税收政策。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更要杜绝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无故不办理、拖延办理的情况发生。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按照企业类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出台前后各项有关下岗再就业的税收政策,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企业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三、对“补充通知”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核,应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事项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116号)的规定,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所要求的资料。其中对上述新办企业的审核,由基层国税机关初审后报区县(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执行;其余由基层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并上报重庆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四、按“补充通知”规定,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申请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优惠。渝国税函[2003]116号文件规定的由国税机关在已批准享受优惠企业所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形章内容,现统一更改为“已在2xxx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基层国税机关应做好企业减免税台账的登记工作,特别是对于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以扣减的,应登记好“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数、可享受税收优惠额、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额、可结转至下一年扣减额”等项目指标,以供以后年度查询。

  各区县(市)国税局应按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不同优惠类型,及时做好税收优惠的分类统计,并于2003年12月28日前上报2003年度“下岗再就业”优惠统计表。统计表由各单位在98.16.16.2\\sdsc\public\“下岗再就业优惠统计表”中自行下载,填写后通过市局服务器上传到98.16.16.2\\sdsc\public\“2003年再就业优惠统计”文件夹中,文件名统一为“xx国税局”。

  六、鉴于我市劳动部门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认定工作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各区县(市)国税局应加强与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作联系,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配合,掌握劳动部门的认定情况和有关数据,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落实好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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