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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021-05-06 13: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5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网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xxgkxt/pages/tsjb/index.html?model=yjzj&bz=new)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合并申报

  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目前,合并申报中企业所得税(预缴)功能仅适用于除汇总纳税企业(含总机构和需要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外的一般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二、调整纳税期限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3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次数、降低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怎么合并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入“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合并申报是便利纳税人网上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也可以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三、调整纳税期限有什么影响?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按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次数大幅减少,企业纳税负担降低。已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4月、5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7月征期进行合并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6月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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