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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的“全程税收筹划”(一)

2014-11-25 16: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案例一」
  李锋欲投资办一个小型微利企业,预计企业将实现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筹划分析]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0%=4(万元)
  个人所得税=(20-4)×20%=3.2(万元)
  税后收益=20-4-3.2=12.8(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筹划结果]
  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李锋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案例一」
  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分析]
  将甲、乙设立为分公司,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300(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也是1300万元。
  「案例二」
  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损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050(万元)
  [筹划分析]
  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乙公司由于2009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田园公司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75=11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75-1050=125(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案例三」
  若上例中田园公司和甲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乙均为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甲、乙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
  [筹划分析]
  则2009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甲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
  蓝天公司总体税收=1000+30+45=1075(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田园公司整体税收=(4000+200+300)×25%=1125(万元)
  [筹划结果]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125-1075=50(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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