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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

2014-11-14 13: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研究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形式的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减少总体税负。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于10%的优惠税率。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类的作法。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决定。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总之滞后的税收法制建设与我国目前正在创建的和谐、小康社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应。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途径和方式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由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2007年下半年广州市外经贸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①在广州番禺区约有50%的民营企业、荔湾区约有60%的民营企业都采用到香港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再返回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的方式,变身成“三资企业”。国内著名企业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2004年对华投资额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萨摩亚都属于国际避税地。②这里包含了纳税筹划的减免税技术、扣除技术、退税技术。
  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二)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上述特定地区往往能享受到1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是重要诱因之一。
  这其实就是纳税筹划的税率差异技术,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企业类型差异等。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将税收优惠方式从“区域性投资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性投资优惠”为主后,税率的地区差异、企业类型差异将逐步趋于消失。
  (三)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企业以来,转移定价方式就一直是其避税的重要手段。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另外,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也是转移定价行为的多发领域。转移定价实际上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也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分割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资本弱化,即有意识的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纳税筹划。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向境内外的银行贷借大量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跨国公司。这些公司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据估计,目前在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本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及相关方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这些措施虽不能彻底堵住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或资本弱化避税的漏洞,但其操作难度和成本代价都将加大。
  四、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才轻。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是阳光大道。
  (二)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为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四)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
  所得税筹划是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需要涉税人员不断学习。税法对纳税申报作了详细规定,申报时间明确、减免程序具体。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如下一些误区:超时申报无所谓、无利润可以不申报、自行减免等。因超时申报纳税、没有“零申报”、因自行减免遭受处罚,是税务筹划的失败。只有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的学习,并通晓二者的差异,在税收筹划人员的努力下,是可以构筑一个税收筹划的稳定局面的。
  总之,税收筹划是涉及企业财务管理外部环境重大因素之一,成功的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可能给企业增加额外的成本。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现成的方案,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综合考虑纳税人税收负担,达到为纳税人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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