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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赠送行为的所得税处理

2014-09-12 10:56     来源:中国会计网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此外,企业在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礼,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某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2200万元,另将300万元货物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企业当期发生广告费420万元。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200+300)×15%=3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20-375=45(万元)。

  2、企业若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礼,其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

  例:某公司外购50万元礼品馈赠有固定业务往来的企业,该公司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年开支业务招待费80万元(包括赠礼5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为5000+50=505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标准计算业务招待费为80×60%=48(万元),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计算招待费为5050×5‰=25.25(万元)。由于48>25.25,因此,企业当年可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25.25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为80-25.25=54.75(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款,皆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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