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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相关政策处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政策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未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40%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5.税后利润公积金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金。上述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③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⑤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⑥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三、再投资退税限额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四、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及会计处理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X 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X退税率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再投资利润额在不超过5年时抽回,或者再投资项目不符合退税规定时,应将已退税款再补缴。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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