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五、再投资退税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首先,适用再投资退税的必须是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这里所说的“直接”,是指外国投资者对于企业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利润,应该从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直接转为本企业“实收资本”科目,把利润注入该企业,或者由取得利润的企业将利润从分配利润的企业直接汇入接受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科目,从而把资金汇入新开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而不能是先汇回外商投资企业的总部,再按原利润数目进行新的投资。

其次,再投资退税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再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回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