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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税率,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2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这种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金额的20%缴纳。

  由于是源泉扣缴,税率又较低,因而产生两种避税策略:

  (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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