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款的缴纳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纳税年度

  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应该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但各国对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在这个纳税年度之外的所得,则属于另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范围。但对下列三种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时,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即清算期所得单独计算,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二)缴纳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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