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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纳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应当进行某种纳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

  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定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1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有两种:一是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收负担低的地方;二是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纳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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