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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税法合理规划企业年终奖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将适用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其中,对内资企业将取消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的限制政策,有望改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那么,这一政策的预期变化,对发放年终奖有没有筹划空间呢?

  某盈利内资中型A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每月每人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根据企业财务预算2007年度的年终奖为200万元,企业计划选择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按企业员工200人计算人均1万元。按现行(即税改前)所得税政策,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均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对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并且工资有望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几种方案比较为:方案一,当年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末发放,因年终奖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纳税调增,需缴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200 66=266(万元)。

  方案二,次年发放。将2007年的年终奖延迟至2008年发放。则2007年年终奖20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2008年按新税法,工资可据实扣除,但税率由33%降为25%,2007年年终奖可抵所得税:200×25%=50(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为:200-50=150(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因年终奖可税前扣除而少缴所得税50+66=116(万元),少减少净利润:266-150=116(万元)。因此企业应将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改为选择在次年发放上年的年终奖。

  如果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有工资结余,并建立了工资储备基金。情况又如何呢?

  如果上例中A企业是实行工效挂钩的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计划在次年发放上年的年终奖,按照财务预算年末企业工资将结余300万元。

  方案一,当年发放。即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末发放,因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税前扣除政策,年终奖200万元可动用工资结余,可税前扣除。2007年终奖可抵所得税:200×33%=66(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200-66=134(万元)。

  方案二,次年发放。将2007年的年终奖延迟至2008年发放。2008年税改后,工资可据实扣除,但税率由33%降为25%,2007年年终奖可抵所得税:200×25%=50(万元)。因此,2007年年终奖减少净利润200-50=150(万元)。

  方案一较方案二少减少净利润:150-134=16(万元)。

  因为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年只能采用一次,若企业尚未发放2006年年终奖,可考虑将其与2007年的年终奖一并发放。如果在2007年初已发放了2006年年终奖,则2007年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可考虑摊至每月发放。因年终奖合并(或分摊至每月)发放,个人所得税率可能会提高,企业可适当提高年终奖确保职工收入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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