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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可享税率优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中,除了规定的33%法定税率外,为了照顾一些利润水平较低的小企业,也规定了27%和18%两档照顾性税率。在税收检查中,税务人员常常会看到有不少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产生一些抱怨的情绪。因为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仅仅超过法定税率规定的数额,哪怕是10.1万元,也要按33%的法定税率来缴税。因此这些企业想知道有没有什么方法在不违背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企业的销售收入等方面进行筹划,从而能够享受按两档照顾性税率缴税的优惠。

其实,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将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推迟,从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享受国家的照顾性税率。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我国的商品交易中存在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易方式,企业可以分不同情况确定商品交易收入的实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而如果企业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则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的销售成本。这就为企业销售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税收法律基础。

例如:2005年1月~11月,某个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取得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7%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适用27%的照顾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68万元;如果该企业12月仍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收入30万元,年终汇算确认全年收入总额为150万元,按7%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5万元,适用33%的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47万元。但是,如果这家企业与客户签订协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中约定分两次收回价款,第一期12月31日收回价款的2/3,第二期收回价款的1/3.那么,该企业12月确认的收入就是30×2÷3=20(万元),年终汇算确认全年收入总额为140万元,按7%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9.8万元,适用的税率则为27%,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65万元。而合同中规定的第二期收回的10万元在2006年度收回,按同样的方法计算适用27%税率的话,也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189万元。相比之下,同样150万元的销售额,因收入确认方式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可节税:150×7%×(33%-27%)=0.63(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远远大于10万元,则没有通过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筹划的必要。但对于那些规模小或应纳税所得不是很高的企业,则可以提前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如有利用分期收款方式,适用低档优惠税率进行筹划的可能性,不妨在生产经营中合理安排,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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