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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输费节税思路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自己运输取得的运费收入按照所运输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13%)缴纳增值税,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费如能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则对上述代垫运费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产品运输方式不同,应纳税额计算也不同,企业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分析,选择理想的运输方式。

  例: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运费10000元,运输过程中耗用的油料、修理费3000元(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附加税性质,与增值税、营业税成正比例关系,为方便起见,在此不予考虑)。

  甲公司自己运输时,运费收入应纳增值税额=10000÷(1 17%)×17%-3000÷(1 17%)×17%=1017.09(元)。

  甲公司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运输时,运费收入应纳营业税额=10000×3%=300(元)。

  显然,成立独立运输公司运输比自己车队运输节税=1017.09-300=717.09(元)。但是,对销售方企业来说,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应充分考虑对方,即购货方的经济利益。如果长期固定购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在两种运输方式下其支付的运费相同,不同的运输方式对其无影响。此时,销售方应采取成立独立运输公司运输的方式。

  如果长期固定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方自己运输时,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 17%)×17%=1452.99(元),在销售方成立运输公司运输时,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7%=700(元)。因此,购货方在销售方自行运输时比成立运输公司运输节税=1452.99-700=752.99(元)。基于这一认识,就能有效避免销售方设计了成立独立运输公司运输的节税方案,而购货方并不认可的尴尬局面。

  从购销双方考虑,因为752.99>717.09,因此购销双方只要能协调好利益分配,销售方自己运输节税效果好。而事实上,不同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耗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油料、修理费等,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上例总结出一般规律。

  假定销售货物的运费为M万元,运输过程中耗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油料、修理费等为G万元。销售方自己运输,购销双方应纳(抵扣)税额合计为:M÷(1 17%)×17%-G÷(1 17%)×17%-M÷(1 17%)×17%,销售方成立运输公司运输时,购销双方应纳(抵扣)税额合计为:M×3%-M×7%.设M÷(1 17%)×17%-G÷(1 17%)×17%-M÷(1 17%)×17%=M×3%-M×7%,则G÷M=27.53%也就是说,对购销双方来说,运输过程中物耗与运费的比值等于27.53%时,销售方自己运输与委托运输单位运输两种方式税负相同;物耗与运费的比值大于27.53%时,销售方自己运输方式税负较轻;物耗与运费的比值小于27.53%时,销售方委托运输单位运输方式税负较轻。

  如上例,G÷M=3000÷10000×100%=30%>27.53%,销售方自己运输,购销双方应纳税额合计较小。

  需要指出的是,销售方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时,对购销双方来说,运输过程中物耗与运费的比值等于34.77%时,销售方自己运输与委托运输单位运输两种方式税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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