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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生产企业废旧物资采购的纳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有些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为其原材料。而采购废旧物资一般有两种途径:1.自行收购;2.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一般自行收购价格低于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价格)。这两种收购途径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这就给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提供筹划的可能。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给了企业新的启示。该《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的废旧物资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应采取何种采购方式?

  首先,我们计算出两种收购方式价格的临界点(即利润相等时的各自价格)。假设自行收购价格为P1,税前利润为L1.从物资回收公司采购价格为P2,税前利润为L2.再假设其他进项税额为零,其产品销售价格为P(以上价格均含税)。

  税前利润=销售价格(含税)-原料采购价格(含税)-应交增值税

   =销售价格(含税)-原料采购价格(含税)-(销项-进项)(不考虑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

  L1=P-P1-[P/(1十17%)]×17%

  L2=P-P2-[P/(1十17%)×17%-P2×10%]

  令L1=L2得

  P-P1-[P/(1十17%)]×17%=P-P2-{[P/(1十17%)]×17%-P2×10%}=>P1=0.9P2

  若P1>0.9P2则L1<L2

  若P1<0.9P2则L1>L2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当自行采购价格为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价格的90%时,两种废旧物资采购方式的税务效果是一样的。当自行采购价格大于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价格的90%时,应该从废旧物资采购回收公司购进原料。当自行采购价格小于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价格的90%时,应该自行采购废旧物资。如果考虑到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起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筹划收益会更大。

  当生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由于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应该自行采购废旧物资,从而利润最大。当然,如果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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