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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投资核算方法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如,甲公司1998年购买乙公司股票500000元,甲公司获得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乙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乙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甲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8年底分给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若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乙公司之内,即甲公司于1998年末末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甲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甲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乙公司1998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甲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甲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长期投资 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来长期避免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节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在利用这一方法时,应该充分注意到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可以成功地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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