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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税法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利用纳税年度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如下:

  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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