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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国际投资中所得税的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际投资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如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和预提税,而国际上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出现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课税。

  如何消除和缓解纳税人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一般说来,有三种基本方法:

  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抵免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允许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收中,给予一定的抵免。

  免税法,其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扣除法,其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

  下面列表比较三种方法:

  在国际双重课征情况下,纳税人同样一项境外所得100万美元,在收入来源国课征一次所得税40万美元,在居住国又课征一次所得税60万美元,税负总额为1 00万美元,结果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为零。如用抵免法,境外缴纳40万美元在国内抵扣后,在居住国实际只缴纳20万美元,税负总额为60万美元,跨国纳税人的净收益有40万美元。用免税法,由于居住国放弃对境外收入的课征,税负总额只有40万美元,结果纳税人的净收益为60万美元。用扣除法,居住国不允许全额抵扣境外所得税,只允许在境内计征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这样在居住国应缴纳36万美元所得税,连同境外计算,税负总额为76万美元,结果纳税人的净收益为24万美元。

  以上说明,采用的方法不同,税收负担和税后收益也不同。纳税人最喜欢的是免税法。如果采用抵免法,还要注意境内外所得税率的差异。当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时,境外负担的税收通常可被允许在境内全数抵扣,这样税收总负担率等于居住国适用税率;当居住国税率低于来源国时,由于受抵免限额的限制,境外税收无法在境内得到全额抵扣,这样税收总负担等于居住国适用的所得税率再附加上不允许抵扣的那一部分税负。这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认真计算的。

以居住国为基础: 单位:万元

项目 双重课征 抵免法 免税法 扣除法
1.来源于境外所得 100 100 100 100
2.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税率
40%) 40 40 40 40
3.境外净所得 60 60 60 60
4.在居住国计算的应税所得 100 100 0 36
5.在居住国应纳所得税 - 40 - -
6.抵免境外所得税 60 20 60 36
7.在居住国实纳所得税 60 20 0 36
8.境内外税收总额 100 60 40 76
9.纳税人税后净所得 0 40 6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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